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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實務的運用上而言,以綜合立法形式為之的預算結構法,在某些邦立法的層次占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以下便以德東的圖林根邦(Thueringen)及德西的下薩克森邦(Niedersachen)為例說明之。圖林根邦在一九九六年共修訂十個形式法律,其中有兩項為綜合立法,綜合立法中有一個法律即為該邦為平衡預算所制定的「圖林根邦一九九七年預算維護法」(Thueringer    Haushaltssicherungsgesetz),一次修正了十個法律(ThuGVBl. S. 315)。下薩克森在一九九六年共修訂了二十六項法律,包括有三個綜合立法;其中有一項綜合立法亦具有預算結構法的性質,即「一九九七年執行法」(Haushaltsbegleitgesetz 1997),修正了十個法律(Nied.GVBl. S.494)。值得注意的是,下薩克森邦在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六年連續三年以綜合立法方式制定預算附屬法,以平衡預算赤字,這種方式在其他各邦雖不乏其例,也是有必要時才實行,並非年年為之,但在該邦卻似乎成為例行公事了。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89/R/CL-R-089-0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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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