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困難的地方自治題:
連一拉一,一條文牽動數條文,連動性強,數字細節多、繁雜繞口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與休會)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
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
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鎮、
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
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直 十 八
縣 五 六
鄉 三 五

記法一 每次天數 十五三「師傅上」;八六五記「別留吾」(十二月為分母不必記)
記法二 直十八,縣五六,鄉三五→擲十八啦,先勿留,想散哦?(玩骰子臨時遇警)
記法三 直有十字,攻打八方;以下各二分之一(五、三);八減二、八減二減一(二與一)
看到「直」先想到「十」,十字軍來自八方,所以十二月不多於八次
十乘以二分之一為五,五的一半約三;另一組八減二為六,六減一為五
記法四 用推理習,臨時,代表很急,諧音「時」→「十」(1/2,1/2)
直轄市一年十二分之八約四分之三 3/4最常見的最大比(如憲法)
縣市 一年十二分之六約二分之一 下一級大約一半
鄉鎮 一年十二分之五約小於一半 最下級逼近一半
記法五 18、56、35→185635;185、635→疑怕吾、留下吾

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
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
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
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十五決 七集三作 三二唯→失誤接、氣急搧、想你喂

15、73、32
15:比十天臨時會多一半(因為是移送)
73:休會,七加三剛好十天。休會期,更速戰速決
32:不但過半,還更強,所以維持原議

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
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
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
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預三未完,一月決;一月未決,逕為決
3延1→預31 玉山第一高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
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
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
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
規則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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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