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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 條第項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此乃採取「廢止權保留說」,亦即立法院保留對於該行政命令之廢止權,但在立法院正式廢止前該行政命令仍然有效

第七條(命令之發布)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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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Shih 高一上 (2011/01/18 20:47):4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八條(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人口總數70% x 20 + 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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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
使用借貸契約  寄託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 押租金契約-定金、代物清償、質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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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442號解釋,對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有何要求?

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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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特徵? 
(A)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 
(B)為針對具體法律爭訟審判時,作附隨審查 
(C)得在無具體法律爭訟案件中,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D)具憲法保障機能

http://www.nacs.gov.tw/NcsiWebFileDocuments/daea5f9bc27decd942aa4124ea511708.pdf

抽象違憲審查制: 此制下之違憲審查,必須制定違憲審查程序法規,規定聲請者資格 及相關條件,一般而言僅限定政府機關及特定資格者始可提起審 查;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故除個案爭訟外,尚可就疑義為抽象審查。德國等歐 陸國家多採此制,我國現制之釋憲亦屬抽象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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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有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雖然美國憲法中未有明確提到違憲審查,但美國最高法院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確立了法院這項權力。基於憲法的最高性,任何一個法院都可以進行違憲審查,因此為分散審查制。

(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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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1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20,008元、每小時120元!
 
  詳細新聞內容  
 

基本工資業經勞動部公告訂於自104年7月1日起,調整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20,008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20元,如勞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事業單位(雇主)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處呼籲雇主及早規劃因應,以免觸法。 
勞工處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為保障勞工朋友基本生活及勞動權益,請雇主及本市各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應依上述數額按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加計工資。

 http://dep-labor.hccg.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5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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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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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 精神能力、識別能力,是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的基礎

行為能力 民法七到二十歲為限制為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獨立從事法律行為

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以非死產為限(限於個人利益),法人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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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答案是有效耶!就算不曉得那是重要文件、沒交給僱傭者,還是算送達生效。很扯吧!
依這樣推論,送給家中盲人兼聾人的傷殘人士,也有效囉?

民法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以通知達到相對人,就是說該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在通常情形已送達於相對人的居住所或營業所,一經送到即為到達,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謂相對人閱讀與否,該通知即發生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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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票 <刑事訴訟法71、條>
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2.拘票<刑事訴訟法71-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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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工作物借我用 地上權 以地役物

你地借我地用       地役權 以地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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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用動產抵押叫質權,用不動產押叫抵押權,依賴債權為從物權
沒有欠債用不動產典當,到期贖回,非從物權,不像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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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想不到,這個契約有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更非無效。

很扯,對吧?你隨便拿別人寄放的東西、桌上的東西、沒同意你處分的東西拍賣給外人,這個交易契約在民法上規定是有效的喔!

只是「物權處分」(交付、移轉)才是「效力未定」(看所有權者同不同意這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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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依行政訴訟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已較為方便,是故未來循此途徑者會逐漸增加。
(二)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出處: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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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被乙撞得頭破血流馬上離開現場有成立肇事逃逸嗎?(乙完全沒事但留在現場) 

乙是闖紅燈,後車撞前車,乙無照駕駛,甚至還酒駕、超速,

甲上班趕時間卻又想自行就醫、不想惹麻煩,自行離去(可能來日引起內傷大病而亡或嚴重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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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點:財產權損失、未得被害者同意

明知卻不能也無法反抗-強

明知卻不及反抗-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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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間接政犯
共犯(教唆犯)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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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各級行政法院審理範圍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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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院長的副署制度,憲法增條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卅七條之規定。」又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亦即在修憲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或是解散立法院皆無須副署制度之牽制。總統可以完全自由且獨立的任免行政院院長,不受到立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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