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考試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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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未裁、不訴、緩訴、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訓、告乃未告、不起再起)

三種視為撤銷羈押,視為撤銷羈押與當然撤銷羈押差在「視為撤銷羈押無須
經由法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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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世界文化史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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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概念、淵源與種類
二、法律的繼受與台灣法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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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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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達文書,應由郵政機關行之→錯!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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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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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可發生之法律效果皆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A)終結訴訟之效果
(B)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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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各自分離,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行動,與民事法院審理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
,兩者係分開而各自進行但是民事庭得於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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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之訴當事人得合意由法院公開審判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
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指不用被告同意。但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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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案件之當事人若兩造皆為商人時,得於契約中合意定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審判長於言詞辯論時所為指揮訴訟之裁定違法應向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異議,由
該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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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之區別在於: 法院於案件審查結果是否觸及本案實體為斷

刑訴第三審審理程序不適用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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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訴是法律審、事後審、書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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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屬傳聞證據,原則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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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六歲無拒絕證言權(只是不得令具結)

旁系血親四親等也不得拒絕

告訴人的輔仜商也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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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

第286條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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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判:二個獨立判決,聲請補判

漏未判決:同一個訴訟程序,以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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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查證據、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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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逕行搜索,不是緊急搜索

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或因追躡 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 確實在內者。另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情 形急迫者。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它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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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審查 ,原則採取書面審理

例外:羈押聲請之審查為言詞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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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擊證人陳述內容之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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