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被乙撞得頭破血流馬上離開現場有成立肇事逃逸嗎?(乙完全沒事但留在現場)
乙是闖紅燈,後車撞前車,乙無照駕駛,甚至還酒駕、超速,
甲上班趕時間卻又想自行就醫、不想惹麻煩,自行離去(可能來日引起內傷大病而亡或嚴重後遺症)
被撞得車子半毀勉強能開,又頭破血流的甲,立即離去,是他成立肇逃還是乙?還是都有?都沒有?
答案很驚人哦!被撞、受傷、過失責任最小(甚至幾乎無過失),但肇逃的是「離開現場」的那一位!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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