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麼想不到,這個契約有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更非無效。

很扯,對吧?你隨便拿別人寄放的東西、桌上的東西、沒同意你處分的東西拍賣給外人,這個交易契約在民法上規定是有效的喔!

只是「物權處分」(交付、移轉)才是「效力未定」(看所有權者同不同意這個買賣)

買賣歸買賣,物權是另一回事。

這個契約竟然是有效的!有效的!有效的!那不人人都可以亂賣別人的東西給他人,先賣再說,反正契約有效。物權是另一回事。

至於東西交不交得出去?原所有者事後得知不同意,那就是擅自變賣的人和買方(不管善意、惡意哦!)的問題

看你拿不到東西要不要請求「債務不履行」罷了。

 

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有效,蓋負擔行為不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

若民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處分」包括負擔行為則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於本人不承認時買賣契約無效,反而使交易相對人無法對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對交易相對人保護更不周。
故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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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