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 高一上 (2011/01/18 20:47):40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八條(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
  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

 人口總數70% x 20 + 一億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