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的答案是有效耶!就算不曉得那是重要文件、沒交給僱傭者,還是算送達生效。很扯吧!
依這樣推論,送給家中盲人兼聾人的傷殘人士,也有效囉?

民法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以通知達到相對人,就是說該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的範圍。在通常情形已送達於相對人的居住所或營業所,一經送到即為到達,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謂相對人閱讀與否,該通知即發生意思表示的效力。

補充送達:第  137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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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