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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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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 3級2審

簡易程序 1級2審

行政程序 3級2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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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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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檢事官、司法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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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判決違法不利被告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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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ake.ey.gov.tw/cp.aspx?n=3EA60BA0B2A3AF8B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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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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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神奇的是不知從一年開始,出自何種規定?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則找不到

通譯也有法袍!還是黑底茶色邊(土色、黃色、咖啡色),網路上也找不到圖片

公證人鮮紅色(喜氣洋洋),大法官法袍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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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事項,何者為誤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按建物樓地板面積大小,每一年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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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規 範

http://www.secretariat.ntust.edu.tw/ezfiles/20/1020/img/1265/13.pdf

會 議 規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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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

院長、副院長及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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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修正之事項:下列各款不得修正:
1權宜問題。
2秩序問題。
3會議詢問。
4申訴動議。
5散會動議。
6休息動議。
7擱置動議。
8抽出動議。
9停止討論動議。
10無期延期動議。
11收回動議
12復議動議。
13取銷動議。
14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
15討論方式動議。
16表決方式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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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金管會、公交會、中選會、央行任期、人數、連任限制比較
一、金管會:9人、廢任期制隨內閣總辭,兼任委員三人(財政、經濟、法務等3部部長,隨本職異動)任期四年得連任。
二、公交會:9人、7年、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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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難的民法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無消滅時效也無除斥期間、無消滅時效有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扣減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物之瑕疵之買賣契約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離婚請求權、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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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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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禁止帶狗進入公園」解釋為同樣禁止帶豬進入公園。請問這是運用何種法學方法的結果? 
(A)反對解釋
(B)合憲解釋
(C)類推適用
(D)限縮解釋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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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司清算登記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6.asp

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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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結婚或撤銷損害賠償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2.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    限。
4.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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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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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送「有關委員會」審查;

 若是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所以並非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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