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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1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14條,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秘書長
  • 行政院副秘書長
  • 總統府副秘書長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中央銀行總裁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長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行政院公共工程會主任委員
  •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臺北市市長
  • 新北市市長
  • 桃園市市長
  • 臺中市市長
  • 臺南市市長
  • 高雄市市長
  • 其他經行政院院長邀請或指定之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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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