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難的民法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無消滅時效也無除斥期間、無消滅時效有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扣減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物之瑕疵之買賣契約人之價金減少請求權、離婚請求權、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無消滅時效限制之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釋字第107號解釋認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限制。→例如:請求拆屋還地、返還房屋等。
 
消滅時效15年
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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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