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送「有關委員會」審查;

 若是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所以並非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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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