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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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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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