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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結婚或撤銷損害賠償

1.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2.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    限。
4.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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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