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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 法規廢止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跟本不必記口訣,無必要三個關鍵字就是廢止。太多口訣自已都會搞混

增減、配合、變更當然是修正,雖然有修正或廢止但可看後句「應配合修正」理所當然是修正囉

容易搞混的是已裁或變,可是只是變更,修正就好。裁併還要加上無保留必要才是廢止。

「無分別存在必要」容易以為是廢止,可是已有新法規,那舊的當然要廢。

最難判斷的是「同一事項規定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你規定、我也有規定,修正就好。有新有舊才要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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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