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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絕對不起訴情況之列舉: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5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6被告死亡者。(範例:十信案的蔡辰洲、寶來證券的白文正)
7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如:非該管法院所轄案件)
8行為不罰者。
9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10犯罪嫌疑不足者。(罪證不足)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相對不起訴則規定(微罪不舉)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執行刑罰無實益。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非常容易搞混,「得」不起訴,非「應」不起訴。
且「死亡宣告」不等於「死亡」,換句話說,「死亡宣告」非絕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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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