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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三大指標:1、組織準則。2、依準自例。3、新組規程。

所有議會組織準則全部是內擬行核
直依準 自治條例 行核
縣依準 自治條例 內核
鄉依準 自治條例 縣核

準則由二當家訂,大當家(行政院)來核定
下面三層依這準則訂「自治條例」分別是直直行、縣市內、鄉鎮縣的由上一級來核(不用每層都給大當家核,太多了)

民意機關《新組織規程》因為是新的,所以直直行、縣市內、鄉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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