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疑似被傳染法定傳染病者之強制隔離

所以只要懷疑你得到sars mars還是什麼的,一律可以把你強制隔離,還不違憲呢!很扯吧

大法官釋字第 690 號

(節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