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2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3年4月8日

解釋爭點

 

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
 

解釋文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惟其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如尚有爭議,並有待調查者,即非明顯,依現行體制,釋憲機關對於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關於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授權設置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組織法律,立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移送總統公布施行,其通過各該法律之議事錄,雖未經確定,但尚不涉及憲法關於法律成立之基本規定。除此之外,其曾否經議決通過,因尚有爭議,非經調查,無從確認。依前開意旨,仍應由立法院自行認定,並於相當期間內議決補救之。若議決之結果與已公布之法律有異時,仍應更依憲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移送總統公布施行。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42

經總統公佈之法律,若其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是否有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釋憲機關不得審查立法過程
(B)立法過程有瑕疵,該法律自然無效
(C)應尊重議會自律原則,由議會認定
(D)立法瑕疵明顯重大,釋憲機關得宣告該法律無效
公職◆憲法- 93年 - 九十三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憲法
a錯,非不得審查

b錯,不是自然無效

c錯,不是一切都尊重自律

d對,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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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