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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民眾,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無國民身分證者請持戶口名簿正本。
    未滿12歲之兒童,無國民身分證者請持戶口名簿正本,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代為申請。
    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應持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身心障礙人士委託非親屬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各縣市鄉鎮市(區)圖書館或學校基於教學或推廣社教文化工作之需,得備函申請團體借閱證,使用期限1年,如需續用請再備函申請。
    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通知本館更正。

二、申請借閱證應親自辦理。

  • 委託配偶、直、旁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者代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惟能證明為直系血親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三、

  1. 借閱證及團體借閱證遺失時,應立即辦理掛失登記。因未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得取消其借閱權利,一切損害由原持證人負責。
  2. 借閱證及團體借閱證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使用。經查獲重複辦理,或借用、冒領、冒用他人借閱證屬實者,得取消借閱權利或依法處理。

四、借閱證遺失或破損得申請補(換)發,惟罰(賠)款應先繳清。

  • 補發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併繳交工本費新台幣50元整。換發應繳回原證,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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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logger 於 5/24/2012 07:39:00 上午 張貼在 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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