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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0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
Adonai vasu borragus-胡愛晏(WHOIAM)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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