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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結論: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學校的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措施」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行政處分」,所得提起行政訴訟之類型如何? (一)應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訴請撤銷核准處分。 1.未經申訴、再申訴程序者,訴之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經申訴、再申訴程序者,訴之聲明:「原處分、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3.基於教師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間撤銷訴訟之勝敗,勢將影響該公立學校與教師間聘約關係之權利。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命學校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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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