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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審理原則之例外,兩造缺席判決,其情形如:
1.刑事訴訟法第307、343條諭知免訴、不受理及管轄錯誤判決。
2.第372條二審法院對於不合法上訴等情形而為之判決。
3.第389條第1項本文之第三審判決。
4.第437條第1項前段、第2項為已經死亡的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5.第444條非常上訴判決。
6.第449條之簡易程序及其判決。
7.第455條之4第2項之協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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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審理原則之例外,兩造缺席判決,其情形如:
1.刑事訴訟法第307、343條諭知免訴、不受理及管轄錯誤判決。
2.第372條二審法院對於不合法上訴等情形而為之判決。
3.第389條第1項本文之第三審判決。
4.第437條第1項前段、第2項為已經死亡的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5.第444條非常上訴判決。
6.第449條之簡易程序及其判決。
7.第455條之4第2項之協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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