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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orpio1104 (Scorpio) 看板: IC-Card
標題: [情報] 悠遊卡約定條款 修正公告(2011.09.27生效)
時間: Tue Sep 6 18:49:43 2011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正公告 2011/08/26
from: http://www.easycard.com.tw/news/post-page.aspx?id=809


茲公告修正本公司「悠遊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以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之條款,並自100年9月27日起生效實施

有關前述修訂內容,請參閱下列新舊條款內容對照表,修改部分以
黃字標示。
如持卡人對本次修訂有異議,請於修訂生效日前,
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八條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若未於該期限內提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者,則將視為同意下列修改內容。


「悠遊卡約定條款」修訂對照表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及持卡人使用安全須知﹚
第九款

[原條文內容]

九、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
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毀損換發、掛失、退還儲值餘款及
押金等服務﹚,
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
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修訂後條文內容]

九、若持卡人持遭擅自變造之悠遊卡與發行機構或經發行機構認可
之其他第三人進行交易者,發行機構將不提供相關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加值、扣款、毀損換發、掛失、
退還儲值餘款及
退還押金100元等服務﹚,
如因上開情事致持卡人無法完成交易或產生糾紛或爭議者,
發行機構亦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條﹙收費項目﹚
第一款

[原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 每張記名式悠遊卡製發、
掛失後補發或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台幣150元,
但社會福利卡應依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修訂後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一、每張記名式悠遊卡製發
﹙包括毀損後換發工本費為新台幣150元,
但社會福利卡應依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收費項目﹚
第二款

[原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二、 掛失
手續費: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
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持卡人申請掛失時,每次掛失手續費為新台幣20元。

[修訂後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二、掛失
補發費用:記名式悠遊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
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持卡人申請掛失時,
每次掛失補發費用依下列方式收取:
□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其掛失補發費用為新台幣200元。
□非結合信用卡發行之悠遊卡,辦理掛失後,如不申請補發者為新台幣20元;
如 申請 補發者為新台幣100元。

第十條﹙收費項目﹚
第四款

[原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四、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
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5元

[修訂後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及押金中扣抵:
四、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發行機構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
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
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發行機構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台幣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台幣5元。

﹙例一:小悠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20元。
例二:小遊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
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共計30元。﹚

第十一條﹙押金﹚

[原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申請返還押金。
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
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摺曲、切割、破損、塗寫
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
或擅自拆解悠遊卡摘取晶片、天線及/或與其他裝置結合使用
發行機構得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100元後返還持卡人。

[修訂後條文內容]

發行機構所發行之押金制悠遊卡,得向持卡人收取押金100元。
已支付押金之持卡人得於向發行機構返還悠遊卡時,申請返還押金。
但悠遊卡有墊款金額未結清時,發行機構得以押金抵償持卡人對於發行機構之未結清債務。
若悠遊卡因人為損毀或卡層被剝離、摺曲、切割、破損、塗寫
或在悠遊卡上以任何方式附加物品
且無法回復,
發行機構得依持卡人使用票卡之期間,
按下列比例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後返還持卡人。
一、票卡使用未滿2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100元。
二、票卡使用達2年未滿3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
三、票卡使用達3年未滿4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40元。
四、票卡使用達4年未滿5年者,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20元。
五、票卡使用達5年以上者,無需自押金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
﹙例:小悠使用悠遊卡已2年5個月,退卡時卡片餘額因代墊車資為﹙-18﹚元,
且因卡片遭人為毀損,故退費金額=
押金100元-代墊金額18元-抵償悠遊卡毀損費用60元,故退還卡片押金22元。﹚


第十二條﹙退款辦法﹚
第一項、第二項

[原條文內容]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
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
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
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第三款收取,
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平信5元,掛號25元﹚。
二、 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
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辦理退款,
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
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
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修訂後條文內容]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在可確定悠遊卡之金錢價值餘額且無疑義帳款,
並扣除約定之手續費後,應退回其所發行悠遊卡之餘額:
一、 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提示悠遊卡經進行鎖卡程序或依本契約第十五條
辦理掛失手續後,請求發行機構終止契約者。
記名式悠遊卡若遭人為毀損,仍可退儲值餘額。
終止作業手續費依本條款第十條第三款收取,
若持卡人要求以郵寄退費通知單,需另付郵資﹙平信5元,掛號25元﹚。
二、 無記名式悠遊卡持卡人終止契約者,
須出示悠遊卡進行鎖卡程序,始得辦理退款,
押金制悠遊卡之押金退款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辦理退款。
無記名式悠遊卡遭人為毀損,若可讀取卡片晶片資料,或外觀號碼可供辨識,
經本公司查核無誤後得辦理退還儲值餘額。
持卡人依前項約定請求終止契約時,持卡人須支付寄送款項之郵資﹙或轉帳費﹚。

﹙例:小遊不欲繼續使用無記名式悠遊卡,退卡時卡片餘額為100元,
且要求以掛號郵寄退費通知單,經查明該卡使用未達5次,
且無人為毀損,則退費金額=
卡片押金100元+卡片餘額100元-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20元-掛號郵寄費用25元=155元
。﹚


第十四條﹙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原條文內容]

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及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下略﹚

[修訂後條文內容]

交易資料之保管、安全之處理
﹙下略﹚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糾紛處理﹚

[原條文內容]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
糾紛處理
﹙下略﹚

[修訂後條文內容]

持卡人使用限制及
悠遊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下略﹚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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