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法 第 51 條     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胡愛晏 的頭像
    胡愛晏

    Adonai vasu borragus-胡愛晏(WHOIAM)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