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法 第 51 條     法官之懲戒,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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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