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職等以上人員之記過,係由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或由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再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徵處是保訓會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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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