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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行政會議規則
85年11月11日第200次行政會議通過
88年9月6日第23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年9月4日第24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年3月23日送第342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依據組織規程第廿一條之規定訂定行政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規則,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及其他行政單位主管組織之,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第二條 本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列席會議。
第三條 本會議以四週舉行一次為原則,由校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會議開會時,校長為主席,如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職務代理人代理主席。
第五條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左:
一、校務會議決議案之執行事項。
二、有關全校性工作計畫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有關校務發展及預算分配與執行事項。
四、有關全校性一般章則之審議事項。
五、校長交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六條 本會議討論事項之發言,每人不得逾三分鐘,但取得主席許可者,以許可之時間為限,超過許可時間者,主席可中止其發言。
第七條 本會議成員對同一提案之發言,以一次為原則,若欲進行第二次者,除應先取得主席之許可外,並應禮讓第一次發言者。
第八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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