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原則,下列那幾項是正確的?1公法優於私法 2實體法優
於程序法 3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4條例優於自治法規…
正確答案:
34
難易度: 普通(0.30)
本題出自: 《100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社會行政
http://www.xuelele.com.tw/past_items/281092#.VVNwrI6qqko
以此推論我國法律適用程序正確應是「程序法優先於實體法」
我國為大陸法系(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
但見下題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9.在羅馬日耳曼法系各國法律制度中,具有相當多的共同特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國之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B)法律以程序法為優先
(C)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
(D)法律分類在區別普通法與衡平法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年 -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錄事考
以大陸法系爬文有人回答,雖然是先程序後實體,但是以實體法為重心。
問題是b錯在那?參考書解答洋洋灑灑回答一大段沒有正面回答只能說「不能夠這麼說」
卻沒有指出正確的b選項該改為何?
google國考福利社臉書四年前的留言
https://www.facebook.com/examcshop520/posts/10150429302359443
羅馬日耳曼法系
(一)歷史背景:在西羅馬滅亡後五世紀左右,羅馬法大全在西歐學者的研究之下,逐漸展
開繼受運動,自此奠立歐洲各國承繼羅馬法的傳統。而在近代歷史中經歷兩個主要的轉折
:
1.近代歐洲的自然法運動,法學家相信透過對於羅馬法的研究註釋,可以找到屬於理性法
的各個原理原則。
2. 法典化運動,透過法典的制定可以將以往研究羅馬法的所得,符合正義理性的原理原
則加以成文化。但亦有像薩維尼主張反對法典化的學者。
(二)主要特色:
1. 在法源方面重視成文法
2. 在法律體系方面擁有相同的分類
3. 法律基本概念相類似
4. 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
5. 民法中以債法為重點
6. 公法的一致性來自於共同的思想背景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64622606.A.AC5.html 國考板舊文提到
大陸法系強調【先程序,後實體】之觀念。
英美法系重視習慣、判例而重實體,忽略程序,
但是英美法系又介紹有【程序法優位】:(在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類上
較重視程序法之發展,而大陸法系傳統上集中於實體法規範而忽略程序法)。
也就是說羅馬日耳曼法系的法律以程序法為優先應該改成是海洋法系(英美法系)才是
程序法優位嗎?
雖然先程序,後實體,但這個「先」是指先適用?不是優先的意思?
還是說優先的定義定在「較重視」?
羅馬法系先程序,後實體但較重視實體法(以實體法優先)?
這解釋很奇怪,又是先程序又是實體法優先
題目b選項不是寫「重視」是寫優先,怎能將優先劃等號為重視?
雅虎奇摩知識家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31910136
大陸法系~先程序後實體~
也就是如果今天形式不合法就不會進入實體審查的程序~
傳統上將注意力集中於實體法之規範而忽略程序法
英美法系有陪審團~
大陪審團決定案件是否起訴;小陪審團決定案件是否有罪
重視習慣、判例而重程序~
但當如無判例時~程序就變的很重要~
也沒辦法解釋選項b「程序法優先」為何不等於「先程序後實體」?
http://mysuper.com.tw/simple/?t84230.html
達人村的解法更混亂甚至說程序法非等於程序…連他自已都說無法自圓其說
英美法系以判例為審判之中心,是以,欲了解判例之意義,必須深入探究案件事實,
故重事實(非指實體法)而忽略程序(非指程序法)。
而正因重視個別事件事實,不能夠硬生生的套用判例,
加以其法官均由經驗豐富的律師所擔任,較無庸擔心事實認定之偏頗,
是以在套用時相當重視程序法(非指程序),以求的訴訟上權利的維護。此為程序法優位
。
但總覺得還是不能自圓其說,不知道這樣的想法是否妥切?
是否有更清楚明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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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訴訟程序)上跟(法律分類)上來區分重要性
英美 先實體 但重程序法
大陸 先程序 但重實體法
就算是這樣還是不了解b錯在那裡?
法律以程序法為優先
這裡的沒說出來的是「法律的重視」而非「法律的適用」?
難道b選項要改成日耳曼法系以「實體法為優先」才對?這不就是海洋法系?
http://mypaper.pchome.com.tw/isabellew/post/1289586431
這邊又說
訴訟程序之紛歧而言
大陸法系重視訴訟程序
英美法系重實體而忽視程序
又完全相反
查宏典的法學大意第4頁也是這個說法
於是英美法系重實體(因為重習慣、判例,訴訟程序上較無一致規定)
→那大陸法系重程序而且「先程序,後實體」?
那b為何錯?「法律以程序法為優先」?
如改成「法律以實體法為優先」那也不對,因為「先程序,後實體」
除非這個「優先」是等同於「重視」、「重點」、「重要」
不解釋成先後順序,可是如此一來豈非故意倒錯原義?
究竟「以程序法為優先」錯在那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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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logger 於 5/13/2015 08:25:00 上午 張貼在 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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