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8 (ptt.m8.ntu.edu.tw) 看板: TaichungBun
標題: Re: [請益] 台中市街頭藝人實施要點的法則
時間: Tue Nov 8 00:47:08 2011

街頭藝人表演與住戶衝突 議員建議表演證應註明重要規定

發布日期:2011/11/04

街頭藝人日前於市民廣場表演時,因聲音過大遭遇附近居民抗議並報請市府取締,結
果執法公務員處理方式意外引發街頭藝人進一步抗議,並將影片上網公開,引起更大批評
聲浪。有議員4日於議會質詢表示,市府核發街頭藝人證應在背面註明重要資訊,提醒應配
合主管機關的同意,避免日後再有衝突發生。

市議員洪嘉鴻指出,日前有街頭藝人拿著市府核發的證明文件到市民廣場進行表演,
但卻遭到住戶抗議,並向市府檢舉。而市府建設局與警察局到現場取締不但強硬不當,且
公務員也講不清是依據哪條法令執行,因此產生衝突。街頭藝人抗議表示,他們拿的是市
府核發的表演證,地點與聲音都符合規定,卻遭此對待,讓他們相當不滿。

觀光旅遊局長張大春回答表示,街頭藝人在市民廣場表演影響周邊居民安寧之爭執由
來已久,但
街頭藝人表演的前提,首要是需取得該場地(所)的主管單位同意,若是公園
綠地則更要建設局同意方可進行表演,若街頭藝人未依規申請或申請未獲通過,是不得表
演的,管理單位也有權依法驅趕,同時張局長也強調,居民及街頭藝人之間也要互相包容
、各退一步。


洪議員建議市府,在核發街頭藝人證的同時,應可在背面註明一些重要資訊,像是哪
些地點必須取得哪些主管機關的同意,或是平常原則可以表演,但有主管機關因公務執行
需求,則應配合管制措施。另外,市府依據的法令也應一併說明,才可避免日後再有衝突
發生。(11/4*6)
http://www.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docDetail.aspx?uid=3152&docid=8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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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2.55.117
jasonkau:這算不算超貼新聞 11/08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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