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考績評列甲等之規定,訂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請問下列那一項係屬於特殊條件?d

(A)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B)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者 →大功
(C)在工作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公開表揚者 →上級機關評定特優
(D)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依考試院所頒激勵法規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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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