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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8日電)法輪功成員張貼「法輪大法好」布條,遭台南市政府公
告開罰,成員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34號解釋,認定台南市政府
相關公告違憲。

聲請人是法輪功成員涂姓女子,她在赤崁樓附近張貼抗議中國共產黨及法輪大法好的布條
,台南市環境保護局認定涂女未經核准,就在公告清除區域內張掛廣告物,民國98年開罰
新台幣600元。

涂女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定讞,轉而聲請釋憲。釋憲成功後,未來可聲請再審。

釋字第734號解釋指出,南市府民國91年和100年發布相關公告,只要未經市府核准就設置
廣告物,不管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或是否已達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的污染環境行
為,一律禁止及處罰。

釋字第734號解釋指出,未經核准不等於污染環境,相關公告已超過母法廢棄物清理法授
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即日起最慢3個月內失效。

 

https://tw.news.yahoo.com/%E6%B3%95%E8%BC%AA%E5%8A%9F%E6%8E%9B%E5%B8%83%E6%A2%9D%E6%8C%A8%E7%BD%B0-%E5%8F%B0%E5%8D%97%E5%B8%82%E5%BA%9C%E5%85%AC%E5%91%8A%E9%81%95%E6%86%B2-103201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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