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繪農村未經過日本動漫原作者同意授權諸如火影忍者、海賊王、七龍珠、龍貓、烏龍派出所、獵人、灌籃高手、死神、美食獵人、多啦A夢等,縱未直接營利(販賣商標商品)、未有實際邦交、未被對方發現,是否仍屬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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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是我 ! 創意在我 ! 【賴文智律師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著作權法對於沒有取得合法授權而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除非符合著作財產權限制(合理使用),否則,即涉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彩繪知名的動漫角色人物,乃是屬於一種「重製」他人美術著作的行為,目前這樣的利用行為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著作財產權限制的規定,只能透過第65條第2項有關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來處理。但這類的利用行為,即令是屬於非營利的行為,仍然有構成侵權的可能性,建議如有需要彩繪,仍應以取得合法授權或是自行創作較為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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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