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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hoiam (胡愛晏)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問卦] 除了集會示威,我們還能做什麼?
時間: Sat Jul 20 22:16:35 2013

1、軍中的封閉環境與種種不合理制度,千頭萬緒,但最明顯與最迫切需要修法的就是
「禁閉制度」,不管要不要廢除,最起碼要建立「事前的合法程序」、「事中的透
明化表達與救濟」,遠比「事後的補償、懲罰失職人員」來得有意義多。

2、怎麼做?做什麼?為什麼?
立法院http://www.ly.gov.tw/09_opinion/list.jsp
給院長的建言、立委信築、立委留言版

總統府民意信箱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

監察院陳情信箱http://www.cy.gov.tw/np.asp?ctNode=1348&mp=1

法務部部長信箱https://www.moj.gov.tw/bossmailstatic.html

國防部民意信箱https://www.mnd.gov.tw/POM/POMailBox.aspx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tw/p/blog-page.html

寫信訴求:參考以下出處
一、設置專責的軍人懲戒機關-未來
單獨設置軍人懲戒法院為宜。

二、剝奪軍人人身自由之懲罰應由法院為之-現在(無專責機關設立時由普通法院代之)
可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拘留之作法,權宜交由法院之簡易庭為之,或交由軍事審判機關
裁定為之,乃為兼顧程序迅捷與人權保障之方法。

三、賦予受懲罰人救濟管道-在當時若有任何管道可以事前救濟,相信會降低憾事發生機
率,否則都關禁閉了,要怎求救?向戒護士?傳簡訊?上軍網部落格?跟士官長?


要求追查真兇、找出真相,已經被大量發聲了。如果閉口禁言的黑暗面沉重不已,那麼高
山險岳只是讓洪水更加勢不可擋地沖出一片天地。死亡換來的是後人的生機,將一抹陽光
引入千年暗室中。從來沒有人也沒有任何一件軍中的死亡案件向今天一樣的餘波盪漾、骨
牌效應,將推倒什麼?將引發何種蝴蝶效應?不知道,但還是得試。「修法」,明定相關
程序與救濟,而非將特別權力無限上綱。最起碼憲法保障的基本,怎樣也不能忽略與馬虎
應付。


監察院糾正,我不知有何用處?發個公文,然後又怎樣?
總統府回函,想也知道會怎說
法務部回信,大概也是猜得到
國防部就更不用說了,難不成會自已道歉承認違憲?

然而立委諸公若肯修法,那再怎樣都不可能出現這種幾乎死路一條的絕境(難不成被關禁
閉還能連上軍網留言給司令?)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R-091-037.htm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國政研究報告
August 12, 2002
【論軍人人身自由之懲罰與保障】
憲政法制組召集人 陳健民
憲政法制組助理研究員 何子倫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15/35150877/
【禁閉制度 牴觸兩公約更違憲】 (黃帝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明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
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
格尊嚴之處遇」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理由書已揭示,「所謂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亦無礙於其
為「拘禁」之一種,當應就其實際剝奪人身(行動)自由之如何予以觀察,未可以辭害意
。基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當以由獨立審判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審查決定,始能謂係符合《
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旨意」。

結論:
現行禁閉制度除了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0條之明文規定外,更已
明顯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意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l/19/today-o1.htm
【不是蔡沛然就得當洪仲丘】 黃帝穎

「陸海空軍懲罰法」有關禁閉及悔過等懲罰,是以剝奪軍人「人身自由」作為處罰方式,
其決策過程簡單草率,且未經法院審理程序,明顯牴觸兩公約和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
保障意旨。三軍統帥馬英九如依其承諾,在兩年內(即二○一一年前)完成「陸海空軍懲
罰法」修正,洪仲丘就沒有被關禁閉的法律依據,也不會枉死送命。

註:蔡沛然為總統女婿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712/224222/
【即時論壇】無救濟管道 禁閉制度違憲 林信雄
一個不能適用的處罰,竟然有權懲處,執行內容違法濫權已到離譜的境界,而且從上到下
都沒發現這個問題,軍法教育蕩然無存,國防部難辭其咎,監察院應即刻提案糾正。

http://m.match.net.tw/pc/news/1849325
【即時論壇】少數人即可決定 禁閉制度違憲 徐慧倫
「禁閉」一詞源自袁世凱於民國二年四月一日公布之「陸軍懲罰令」,規定陸軍官佐及所
隸之文官、見習官違犯者應受懲罰;儘管日本、德國已相繼廢除禁閉,但我現行《陸海空
軍懲罰法》中仍保有相關懲罰;且較於管訓、降級、記過、罰薪、罰勤、申誡等其他懲罰
,禁閉對於人身、人權之侵害更為嚴重。該法第八條羅列廿五項軍人應受懲罰之過犯,粗
分為士官個人行為、敗壞軍紀及瀆職等三類;

不符合比例原則的懲罰,且未讓洪員有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而軍中現有的申訴
制度僅具事後救濟之效,洪員在禁閉期間日日被操,完全被剝奪與外聯繫之機會,如何對
外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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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kespeare:目眩時更要旋轉,自己痛不欲生的悲傷,以別人的悲傷,就能夠治癒。
http://pilikang.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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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6.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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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logger 於 7/20/2013 07:16:00 上午 張貼在 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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