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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看板: creditcard
標題: [新聞]6千萬張信用卡個資1年內要告知 金融業頭大
時間: Fri Apr 13 19:30:49 2012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023399.shtml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2.04.12 09:49 pm

個資法在施行前,已蒐集完成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54條規定,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
資料,「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告知」,這項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對業
界衝突甚大,其中,金融證券業,因有龐大的個資要在1年內完成告知,被視為「不可能
完成的任務」。

有鑑於此,受告知波及的保險業界,已修正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規定,得免為告知,是
以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的姓名、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及聯絡方式,排除在告知之列。

至於大眾傳播業部分,因工作屬性經常涉有蒐集個人資料,成為違反個資法的高風險事業
,新法特別在第53條有關得免為告知部分,規定基於新聞報導的「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
資料,得免為告知。

新法1年內要完成告知的規定,衝突最大的莫過於金融證券業。舉例來說,目前全國信用
卡發行逾3千萬張,還有眾多的保險單,申請書上除申請人資料外還有其他聯絡人,業者
依法都要在1年內逐一告知當事人,是如何擁有他們的個資,除持卡人本人再加上聯絡人
,光是信用卡要完成告知的人數,至少要超過6千萬人。

有關個資法第54條1年內完成告知部分,在過渡期間,法務部考量實際執行上確有困難之
處,建議修正為「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換言之,即要使用之前才告知,
較符合經濟實益。


註:

《個資法》第6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
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個資法》第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
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
第九條規定論處。

【2012/04/1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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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Blogger 於 4/13/2012 06:35:00 上午 張貼在 胡愛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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