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各級行政法院審理範圍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在現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各級行政法院審理範圍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審、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事件。
修改行政院長的副署制度,憲法增條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卅七條之規定。」又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亦即在修憲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或是解散立法院皆無須副署制度之牽制。總統可以完全自由且獨立的任免行政院院長,不受到立法院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