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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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送「有關委員會」審查;

 若是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所以並非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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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乙五萬的木頭加工刻成十萬的佛像賣給丙十五萬,

丙事後發現應只值十萬要求退回五萬怎辦?

請問乙對甲有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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