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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49 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 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具有下列 何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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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