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
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
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以1 處為限。(土地
稅法第9條及第17 條)
(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1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
法第17 條第3 項認定1 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
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戶籍所在地之順序認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
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
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
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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