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派任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錯!

 

是部長決定的。人事會只是提供名單圈選和「被徵詢」意見(不過還是最後部長決定),所以不是人事會審議派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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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含各級檢察長,且審議只審高檢以下不含最高

 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前七日提供予本會委員。 

 

  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至遲於開會前二小時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說明遷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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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