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甫就任某派出所主管轄區經營餐飲業之業主乙為示結交,特致贈五萬元之重禮,甲欣然接受。問:甲、乙有無罪責?

甲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乙無罪

 

 

貪污治罪條例呢?

公務員行政倫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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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