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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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