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火燃燒  
 [問題] 有沒有人成功申請過露天燃燒稻草田野引火
時間 Mon Jun 15 09:30:5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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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非常麻煩難怪申請率不高,老農們就算知道也覺得困難重重吧!當然你要據以力爭
向老一輩的訴說空氣品質與有機物質等也是可以,不過如果上一代的還是慣行農法那
何不按規定來申請?問題這繁複的手續與申請書,真有人成功通過的嗎?

http://0rz.tw/bLE9W
一、每一塊地都必預查明鄰地所有人姓名與地址、地號嗎?一定要在申請書上寫明嗎
二、附表三還要畫雲林縣受理田野引火申請引火地點四週略圖概要表,有些田旁邊又
沒住家,如何寫地址?一般農民會畫這個嗎?
三、五天前申請是限定燃燒前五天才能送出申請書還是指下限最晚要五天?另外當日
需電洽消防局與環保局報備,是二者缺一不可嗎?他們會當日派人來監管嗎?
一定要另外購買消防砂嗎?還是一般的土充當也可以?核定如何預測「當日」空
氣品質?謝謝

 

雲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田野引火燃燒之管理,防範火災發生,以維
護公共安全,依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第三條 本縣境內田野引火燃燒非經本府許可,不得為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指田野引火燃燒之負責人或田野土地之所有人。
前項申請人應於五日前向本府申請許可後始得引火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條 下列區域、範圍不得申請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
一、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域、森林公園區域內。
二、 各級機關學校、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周圍三百公尺
範圍內。
三、 高速公路、快速道路、省道或縣道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
四、 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前項各款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田野引火燃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燃燒現場應有專人看守,至完全燃燒完畢,餘燼撲滅後始得離開。
二、燃燒周圍應開闢三公尺以上防火間隔避免延燒之措施,引火時間限於上午 六
時後至下午六時前引火。
三、引火人應於燃燒前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通知毗鄰地之所
有人或實際管理人。
四、應準備滅火器具,如:滅火器或水桶裝水等。
五、於燃燒當日應向雲林縣環保局及轄區消防分隊報備許可後,始得引火燃燒。
第七條 田野引火時應攜帶許可文件方得進行引火燃燒。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禁止其燃燒,並撤銷、廢止其許可文件。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者。
二、其他足認為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時。
第八條 田野引火燃燒之申請應檢具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該筆土地之地籍圖、地
籍謄本。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九條 田野引火燃燒除本辦法規定外,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暨其他相關法
令之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條 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之行為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受理民眾申請田野引火燃燒告知單
台端申請田野引火燃燒,請遵守及符合下列規範,始可引火燃燒:
一、引火應於上午6時後至下午6時前為之。
二、引火四周之防火間隔應為三公尺以上,並完成相關之安全防護措施、滅火設備及在場
負責警戒工作。
三、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
人。
四、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2年12月17日環署空字第0920091990B號公告,對於學校、
醫院(地區醫院以上等級)、養護機構或高速公路及主要道路周圍三百公尺範圍內不得申
請;且當氣象條件不利於污染物擴散或空品預報不良時,暫緩核可行為。
五、本申請案將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列冊管制,引火燃燒當日,應再以電話
(05-5340415#223,05-5344009#223)及當地消防分隊(05- )報備,開放受理
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其餘時間不予受理。本縣
環境保護局將逐案審核,確認當日空氣品質氣象條件符合規定後,由受理人員核給報備號
碼者,始得引火燃燒。
六、未報備核可而自行露天燃燒者,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
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罰鍰。
七、未依照雲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者,依消防法四十一條規定
處以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八、依燃燒方式處理稻草,將會浪費稻草中90%的有機質,若以掩埋方式,對於土壤培育
及環境維護均有正面效果,請台端參酌。
此致
申 請 人: 簽章(確認詳讀上述事項)

收受人簽章:

受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註: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消防局自存備查,一份交由申請人。


雲林縣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檢附證明資料:1、土地登記簿謄本,2、地籍圖各乙份。
申請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住址 聯絡電話 簽章

引火事由 □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其他(            )
引火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引火地點、面積(含四週略圖) 段 小段 地號;面積約 分。

(每一份申請表原則上申請一個地號、若有多筆不相遴土地,請自行影印申請表填寫)
鄰接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地址
森林區域(保護區)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 ˇ否  
□是:森林主管機關為:
(聯絡電話) 引火地周圍是否相遴各級機關學校、醫院養護機構周圍 ˇ否  
□是
現場警戒人員【聯絡方式(行動電話)】 姓名: 電話:
滅火設備 1、消防砂、水桶裝水 2、其它
此致
雲林縣消防局
附表 一
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於引火燃燒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2、星期六、日為空氣清新日,建議不要引火燃燒。
3、申請人如經申請引火許可,於引火當日仍需向環保局(專線:05-5340415#223)及當
地消防分隊(05- )報備許可後,始引火。
4、申請田野引火燃燒應符合『雲林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所列相關事項,若違反則
依規定處罰。
5、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均了解上述注意事項並願意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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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