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重點!

124 枉法仲裁、120委棄守地、130廢弛職務、133開拆郵件這四條公務員境外犯不適用!必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