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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4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第 8 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 9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
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第 10 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
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再三拜託、兩清責任、一愁莫辦 託任辦
託(無隸):原、原上;原
任(責任):受、受上
辦(地治):受上

託任辦(拖了怎辦?)3、2、1
原受受
原受上
原上

三角型遞減圖像記憶法
三種裡面只有拜託人的是由拜託者上級或拜託者訴願管轄(理所當然,難不成被拜託的來扛?)
其它委任、委辦都很倒楣的由被委任、被委辦的上級出來坦(矛盾的是被委任上級不就是委任者嗎?)

不過詳細下來大抵上都是託上、任上、辦上,由上級機關是三者共同元素

委託自不不在話下,委託之上級

委任較神奇,看似被委任、受委之上,實者即委任者(算是受委者上級,但不是更推上去委任者上級)

委辦則明定是受委任上級,即委辦者。
舉例:
(一)委託:原、原、原上
原-拜託人民或團體EX拖吊場,這種情況就不由原委託機關的上層來坦,畢竟是你去委託
原、原上-農委會委託勞保局,則向農委會的上級(原委者之上)即行政院訴願
「原上」為第一優先,除非如訴願法4,中央原院無更上層才向
「原委託者」!注意!不是二擇一,是只有訴願4情形才輪得到原委託機關
(二)委任:受、受上
受-衛福部向健保局,理論上由「受上」(即原委)衛福部出來扛,不應有「受」(被委任)者擔→立法疏漏
考題愛出由委任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常會選錯,忘了委任即受委的上級。(那何時會由受委任機關訴願管轄?)
(三)委辦:受上
上級政府→地治團體;行政部會→直轄政府;部會屬局→縣市政府;縣府→鄉鎮公所
中央委辦地方,中央(受委上級)來扛!
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
,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非常奇怪的是第四條第五款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可是直轄市上級不是部會局處哦!直轄市直接隸屬行政院.竟規定向中央主管部、會
、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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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