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 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但書都不必記,出現但書很好認,很容易判斷有效無效。
「法律行為」較嚴,小部無效就全完了。
「行政契約」也嚴,一部無效就全完了。
「行政處分」更嚴,某部無效,其它還是可以對你生效,就是要罰你。
「法規命令」同上。
(法律、契約,全勝全敗)
(處分你、命令你,不全亦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