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考績乙、丙→申訴

釋字$266 公務人員考績獎金問題"
對於(未改變公務員身份)之其他考績結果有所不服,(該解釋) 仍不許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及第二○一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