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之特徵? 
(A)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憲法解釋 
(B)為針對具體法律爭訟審判時,作附隨審查 
(C)得在無具體法律爭訟案件中,對法律是否違憲進行審查 
(D)具憲法保障機能

http://www.nacs.gov.tw/NcsiWebFileDocuments/daea5f9bc27decd942aa4124ea511708.pdf

抽象違憲審查制: 此制下之違憲審查,必須制定違憲審查程序法規,規定聲請者資格 及相關條件,一般而言僅限定政府機關及特定資格者始可提起審 查;審查時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並無具體事件 適用的要件。故除個案爭訟外,尚可就疑義為抽象審查。德國等歐 陸國家多採此制,我國現制之釋憲亦屬抽象違憲審查。  

具體違憲審查制: 此制乃由一般法院在處理具體爭訟事件時,同時針對與訟爭案件有 關之相關法令,或法令之運用是否違憲加以判斷,並非直接以法令 是否違憲作為訴訟標的,而進行各種訴訟程序。因此必須有具體事 件存在,才可於審判過程中附隨進行違憲審查,無法針對法令作抽 象審查。美國採此制,我國司改會議結論「一元單軌」制度下之釋 憲將改變為具體違憲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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