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能力 精神能力、識別能力,是行為能力、責任能力的基礎

行為能力 民法七到二十歲為限制為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獨立從事法律行為

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以非死產為限(限於個人利益),法人也有

責任能力 刑法上負責任的能力,無識別能力則無。

當事人能力
在訴訟中,可以為作為當事人(原告)、(被告)的能力,一般參考民法的權利能力。所以只要是出生,還沒死亡的人起訴,法院都會認為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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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