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行政院長的副署制度,憲法增條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長與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卅七條之規定。」又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亦即在修憲後總統任命行政院長、或是解散立法院皆無須副署制度之牽制。總統可以完全自由且獨立的任免行政院院長,不受到立法院的同意。

 


理論上1997年之後的行政院長全無需立院同意
所以可否反推至少在連戰(第十四任)以前全是?那第十五任的蕭萬長是在九月一號就職,是否為免立院同意的第一位呢?直到2004年的毛治國是第二十六任。
其中只有張俊雄、孫科、陳誠這三位是回鍋二任的。

行憲後不計代理的話,至少有十位行政院長在第四次增修憲法前是「立院同意任命」的,是嗎?

憲法第四次增修
民國86年(1997年)6月、7月間,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將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一條至第十一條,於7月18日議決通過,同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八十六年憲法增修條文概要隱藏▲
(一)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三)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四)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五)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二百二十五人。
(六)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七)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八)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九)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
(十)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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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