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4年4月30日

發稿單位:大法官書記處

連 絡 人:劉麗芬

連絡電話:(02)23618577-199編號:104-011 

 

回應4月30日中國時報A19版「趕快讓大法官做事」一文

4月30日中國時報A19版短評「趕快讓大法官做事」一文,提及現行制度漏洞讓大法官遭質疑功能不彰,進而呼籲立法委員儘速通過修法,以提昇大法官效能。本院基於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立場,除對於該文意旨表示贊同外,同時也就目前制度運作常致案件審結不易之困境,提供相關說明,以解各界對於釋憲功能不彰之質疑。

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出席人2/3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此一規定於審查法律之情形,未區分合憲解釋抑或違憲解釋,都採同一高門檻方式評決,常因主張違憲、合憲之雙方都未能達到2/3以上多數,而致無法獲得結論,程序膠著僵持。此一制度缺失,是目前案件審結不易的主因。為尋求合理解決之道,本院於102年1月間送請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即提出改進大法官評決門檻的機制。就法律以上位階法規範違憲與否之審查,改採違憲須有參與評議大法官2/3以上之同意,始能通過;未達該門檻者即宣告為不違憲。此一興革可望使案件一旦付諸評決,即能獲得結論,而促進案件審結,提昇釋憲效率。

現行制度規定大法官以合議方式審理案件,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均須經全體大法官合議。實務運作上,常因妥協折衝各種不同意見之結果,削弱對解釋理由之論述;復因膠著於文字的討論而延宕程序。修正草案希望調整此項缺失,採行主筆大法官顯名制,明定判決主文及形成判決之要旨,經充分合議並依法評決後,授權由大法官一人主筆撰擬裁判理由,提出法庭綜合意見,無須再經全體表決,以期提昇審案效率。判決書並應標明主筆人,使其風格清晰可見,論點順暢一致,並符透明化取向。

本次提送立法院審議之修正草案,除上述修正以期解決目前實務運作之困境外,同時也明定對於原因案件之救濟程序及對法院裁判適用之效力;此外並建立人民在訴訟程序中即可提出違憲審查之聲請、降低立法委員聲請人數之限制等擴大聲請之管道;另更依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的程序,期使制度更為精進完備。

釋憲成效,固然繫於大法官的努力,然而修正制度之缺失,方是提昇效率首要之務。我們在此應和中時短評,期望立法院早日通過此一修正草案,以符各界殷盼。

(又去年大法官共作成10號解釋,係依25件聲請案而作成,其中含23件人民聲請案,2件法官聲請案,併此附明。)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8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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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愛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